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人事厅《关于民间组织专职
工作人员劳动、人事管理问题的通知》
(吉民发〔2001〕85号 2001年9月13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
为加强对全省民间组织(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动、人事管理,保障专职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民间组织健康发展,现就全省民间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人事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间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社会事务管理体制“小政府、大社会”的客观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精心组织,抓实抓细,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民间组织可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在职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退伍军人,离、退休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待业人员中招聘工作人员。
三、申请成立民间组织,筹备者应提供所聘人员的下列材料:
聘用离、退休人员的,由相应级别人才市场出具的返聘手续;聘用其他人员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管理其所聘人员档案的手续。
四、民间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数量,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同级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其职能范围和工作需要给予核定。
五、民间组织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其人事管理工作由被聘人员原单位人事劳资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民间组织聘用的其他人员,需要办理聘用手续、身份认定、工作调转、档案工资晋升、出国(出境)审查、职称晋升、合同鉴证、人事档案转递和依据档案出具的各种证明材料等人事社会化服务的,由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办理。
六、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民间组织,持登记证书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定其专职工作人员数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其专职工作人员的用工及工资核定手续。
七、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民间组织,持登记证书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定其专职工作人员数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专职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登记手续,依法参加养老保险。
八、登记管理机关对民间组织实施年度检查时,应对其是否将其专职工作人员档案交由同级政府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及专职工作人员数进行检查。没有按规定办理的,应限期办理;限期内不办理的,按年检不合格予以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