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增加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统计指标的通知》
(民函〔2010〕235号 2010年9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行政管理工作,加强社会组织行政执法统计,从2010年起,在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指标中增加行政处罚案件起数统计指标,其下一级指标包括:警告、限期/责令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并处罚款、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案件起数。行政处罚案件起数为警告、限期/责令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案件起数三者之和。指标的具体解释如下:
行政处罚数:指本年度民政部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含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并且已经结案归档的案件起数。
警告数:指本年度民政部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含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作出警告处罚的案件起数。
限期/责令停止活动数:指本年度民政部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含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作出限期/责令停止活动处罚的案件起数。
撤销登记数:指本年度民政部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含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作出撤销登记处罚的案件起数。
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数:指本年度民政部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其他行政处罚时予以并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处罚的案件起数。
罚款数:指本年度民政部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其他行政处罚时予以并处罚款处罚的案件起数。
社会组织行政处罚是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社会组织行政处罚情况的统计是登记管理机关掌握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情况、评估社会组织发展态势、总结社会组织管理经验的重要依据,对于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更好地把握全局、推进工作、促进社会组织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要切实增强统计意识,强化统计责任,充分发挥统计职能作用,为民政工作提供更加全面、准确、快捷的信息服务,进一步提高民政统计工作的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