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关于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吉民发〔2012〕14号 2012年2月3日)
各市(州)民政局:
自《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下发以来,省级民政部门先后在基金会、省级行业协会商会、省级民办非企单位等社会组织中进行了评估试点,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社会组织通过评估,加强了自身建设,提高了能力水平,社会组织公信力逐步提高。2010年,民政部印发《关于在民政范围内推进管理标准化建设的方案(试行)》(民发〔2010〕86号)的通知,把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纳入了民政范围管理标准化建设项目。2010年12月,民政部颁布《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进一步为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提供了政策法律依据。为了促进我省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开展,结合我省社会组织实际和全省民政工作总体部署,民政厅决定从2012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并作如下通知。
一、评估的原则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所属社会组织的评估工作,按照社会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行业协会商会、学术类社团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及社会评价。
二、评估的方法步骤
1.设立评估机构明确职责。各级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评估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作出评估结论并公示公布评估结果。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2.发布评估通知或者公告。
3.审核社会组织参加评估资格。
4.组织实地考察和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5.审核初步评估意见并确定评估等级。
6.公示评估结果并向社会组织送达通知书。
7.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
8.民政部门确认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9.各级政部门将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审核备案。
三、评估材料
评估材料包括社会组织评估申请表、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材料目录和业务主管单位对各类社会组织评价调查表。按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第七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和《民政部关于印发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的通知》的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应参照民政部制定的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结合各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并将市(州)级制定的评估指标报省民政厅备案。
四、评估要求
1.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纪律、统一标准认真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2.各级民政部门可探索建立与评估结果挂钩的政策措施和奖励办法,以促动社会组织规范健康发展。
3.社会组织评估经费从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
4.评估等级证书牌匾式样应按照《关于做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备案工作和统一评估登记证书、牌匾式样的通知》(民管函〔2009〕41号)的要求制作,也可由省民政厅统一代做,制作经费由各级民政部门自行承担。
5.及时总结汇报,市(州)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情况以及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名单上报省民政厅。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是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完善改进政府管理模式的重要手段,对于推动社会组织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的功能十分重要。请各级民政部门,广泛宣传,精心组织,促进社会组织更好更快发展。
附件:
1.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材料
2.学术类社团评估材料
3.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材料
1、2、3.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