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关于加强民间组织宣传管理的通知》
(吉民发〔2000〕16号 2000年3月9日)
各市、州、县(区、市)宣传部、民政局,中央驻吉新闻单位记者站,省直各新闻单位:
近年来,全省各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各级各类民间组织的发展及其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进行宣传报道,促进了民间组织事业的发展。但也存在着一些新闻媒体对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民间组织的各项活动以及个别民间组织的违规活动予以报道等问题,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
民间组织管理是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项重要工作,特别是“民主党”事件和“法轮功”事件之后,民间组织管理已引起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民间组织管理作为全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为切实加强民间组织管理,进一步规范民间组织宣传工作,特要求如下:
一、凡属于民间组织(分支机构)成立的宣传报道,必须由该民间组织提供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成立登记的批准文件,必要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二、报道民间组织的学术研讨会等活动,须由民间组织提供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登记证书和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意见。宣传报道内容应与该民间组织的《章程》内容相一致。
三、涉及涉外活动的宣传报道,新闻单位应事先与民间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取得联系。
四、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社会科学研究的报道,须经当地党委宣传部门批准。
五、涉及国家针对民间组织管理的重大举措的宣传报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报批审定制度,未经批准的内容不得随意宣传报道。
六、违背上述规定,对民间组织擅自进行不负责任的宣传报道,当事宣传媒体应在原宣传范围消除影响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于不负责任的广告宣传,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以上要求,请各地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