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赋予组织机构代码有关事宜的通知》
(吉质技监标字〔2000〕9号 2000年7月7日)
各市(州)、县(市、区)技术监督局、民政局:
为建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与省民政厅研究决定,全省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的赋予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到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代码证书,须持民政部门批准文件(原件),颁证单位应将批准文件复印存档。
二、各级民政部门应凭据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在受理组织机构代码换证、年检、变更时,应凭据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等有效证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四、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在民政部门受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换证、年检时,应主动提供相应情况,以便民政部门对过期或无年检标签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进行查验,并促其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做好码段回收及管理模式的转换工作。
附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范围
附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第四条规定,下列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范畴:
(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务业;
(十)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