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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在我省行业协会商会中开展“五自四无”改革试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13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在我省行业协会商会
中开展“五自四无”改革试点的通知》
 (吉民发〔2011〕16号 2011年113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省级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业务主管单位:
2010年10月10日,国家民政部在广州召开了全国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经验交流会,对行业协会改革发展提出了新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省民政厅决定在全省行业协会商会中进行改革试点,探索实行“五自四无”管理体制,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作目标
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办法,在全省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简称“协会”)中逐步建立起“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的运行机制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无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职”的管理体制(以下简称“五自四无”)。
二、改革原则
已成立的协会,那些方面成熟就先改革哪些方面。新成立的协会可加大改革力度,推行“五自四无”。
三、具体任务
(一)“五自”方面要求
1.倡导协会自愿发起
申请成立协会,要由8家以上业内法人企业或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除外)发起,发起单位在业内有权威性、代表性。
2.倡导协会自选会长
新成立协会要严格履行登记审批程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后要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成员并选举会长、副会长。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过程有登记管理机关人员到场监督。已成立的协会在换届过程中也采取上述选举方式。
3.倡导协会自筹经费
协会建立稳定的经费来源渠道,不过分依赖政府资助。协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收取会费、提供服务、举办实体、接受捐赠获得经费。

4.倡导协会自聘人员
协会工作人员由协会自主确定。协会秘书处至少有一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鼓励协
会从社会尤其是大学毕业生中招聘工作人员。协会为聘任人员办理相应社会保险。
5.倡导协会自主会务
协会建立规范的会务制度,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登记管理机关可列席会议,但不应干扰、影响会议决议。
(二)“四无”方面要求
1.探索“无业务主管单位”管理机制
新成立的协会,如果在筹建过程中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的,可由民政部门直接为其登记;协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无业务主管单位管理,或业务主管单位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能的,由协会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对其实行无业务主管单位管理。
2.试行协会与行政部门脱钩
协会在职能、机构、资产、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分开。协会与政府部门合署办公,即“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进行分设。协会设立独立账号,实行独立财务管理。
3.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从协会逐步退出
“现职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公务员法》确定的七类机关工作人员(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现职机关工作人员不在协会或其分支(代表)机构中兼任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等职务。但可以在协会中担任名誉会长、顾问及专家组成员等名誉性的职务。
4.逐步推行协会无行政事业编制
协会占政府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实行编制人员与协会工作人员分离。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
行业协会商会“五自四无”改革是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重要措施,是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的实质性举措。各协会要站在讲政治、谋发展的角度来看待这项工作,积极加入到改革工作中来,把改革任务纳入协会日常工作日程,利用改革契机搞好内部建设,理顺和政府部门关系,争取应有职能,真正为会员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
(二)落实责任
各协会要认真研究各项改革要求,结合自身情况,积极组织贯彻落实。要与业务主
管单位、挂靠单位沟通,提出机构、人员、财务独立的具体措施;要对照《吉林省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工作方案》要求充实职能,职能缺乏或不完善的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积极争取;要搞好内部建设,尽快建立起独立运行、民主办会、规范发展的运行机制。
(三)积极引导
我省行业协会商会数量众多,基础不一,情况复杂。改革工作无法实施“一刀切”,只能通过试点推广的办法逐步推进。在这种情况下各地要制定好改革方案,把协会参与改革情况与对协会的扶持发展关联起来,提高协会参与改革的积极性。省民政厅将对推进改革效果好的省级协会在年检方面简化手续,在评估工作中给予加分,在表彰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优先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