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体育类社会团体开立银行账户问题的函》(体人字〔2010〕130号)收悉。你局在我部登记的体育社团中有78个未按照规定设立财务会计账簿和银行账户,占总数的85%。我们认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全国性体育社团依法应当具备法人条件,要有10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同时须设置会计账簿和银行账户,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社会团体不设账、不开户或者与事业单位账户混为一体,登记管理机关无法了解其财务收支情况和业务活动状况,造成监管盲区,必将面临各方面对其诚信度的质疑,不符合“政社分开”的社会组织发展趋势,也不利于体育社团的社会化发展。
多年来,国家体育总局依法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积极培育发展体育社团,成绩有目共睹。希望今后总局一如既往重视和支持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根据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的有关精神,结合体育事业发展的大政方针,按照《民法通则》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律原则,以加强体育社团独立法人地位为核心,循序渐进地推进体育社团管理体制改革,依法明确赋予体育社团相关职能,充实其业务范围,切实转变目前“政社不分”的状况。
经研究,我部认为,对于目前部分体育社团没有会计账簿和银行账户的问题,应本着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的方式予以解决。具体意见如下:
一、凡事以社团名义发生收支的,应当以社团名义申请开立银行账户,使用规范的财务凭证,如实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二、建议非奥运项目的体育社团设立会计账簿和银行账户,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三、建议对不属于“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体育社团,督促其依法规范财务管理,开立社团银行账户;对于“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或多块牌子)”的社团,要说明详细情况,尽快提出改进方案和时间安排。
今后,我部在审批登记、年度检查、社会组织评估等各项工作中,将把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和开立银行账户的情况,作为判断社会团体能否正常开展活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