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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对《授权长春市民政局对在长外埠商会登记的请示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13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对《授权长春市民政局
对在长外埠商会登记的请示》的答复
(吉民函〔200919 2009224日)
长春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授权长春市民政局对在长外埠商会登记的请示》收悉,为加强我省与域外省份的交流与合作,鼓励外埠企业在我省投资兴业,充分发挥异地商会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请示国家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现答复如下:
一、依据民政部《关于异地商会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民办函〔200316号)的规定,异地商会的设立,应以省际为区域,省以下市、县不得建立异地商会。吉林省民政厅是在吉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经济技术合作局是在吉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二、目前,在吉林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已有吉林省广东商会、吉林省福建商会、吉林省上海商会、吉林省浙江商会、吉林省江苏商会、吉林省山东商会、吉林省湖南商会和吉林省川渝商会等八家商会,且这八家商会的会员单位多数集中在长春市,如果授权长春市登记省级异地商会,难免交叉重复,给商会管理和活动带来不便。
三、鉴于包括你市在内的各市州要求建立异地商会的愿望迫切,可从实际出发,本着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适度调整和下放一定的商会审批管理权限,具体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对在民政部《关于异地商会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下发以前已经各市州统战、工商联等部门同意成立的异地商会,要到省民政厅重新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给这些商会以合法法人资格。
(二)各市州民政局可作为外埠地级市异地商会登记的初审机关,负责初审和论证,再到省民政厅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其业务主管单位请各市州民政部门请示当地政府确定。名称可冠以“XX市州(外埠地级市名称)商会”,如:长春市温州商会。
(三)各市州民政局负责外埠.地级市异地商会的日常监管和年检工作,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四)为充分发挥异地商会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各市州可建立省级异地商会分会,登记机关仍是吉林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行使日常监管和年检初检职能,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五)各市州民政局在办理外埠地级市异地商会初审时,要吸纳省级相应异地商会的意见和建议。
请各地认真总结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省民政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