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本级社会团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吉林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8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减轻基层、企业、群众负担,严格控制乱评比、乱表彰行为,规范社会团体行为,发挥社会团体作用,现对省本级社会团体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设立,严禁超范围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禁设立以下项目:
1.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置的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
2.未履行行政审批程序,擅自设立的项目。
3.以举办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
4.违反规定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和以各种名目向被评比对象收费的项目。
二、社会团体针对所属分支机构、会员开展的先进集体、先进会员单位、先进个人评选,以及优秀论文、优秀科研成果、优秀学术成果、优秀论文作者的评奖、表彰等必须符合本团体章程,经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报民政厅审核后,经省委纠风办批准后方可开展。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一经查实,即报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三、社会团体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参加范围及对象只能是本社会团体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不能超越本行业范围,不能在会员范围以外举办评比表彰。
四、社会团体的评比达标表彰应对口举办,不得举办以基层政府为对象的项目。
五、社会团体不得超越活动地域范围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六、社会团体举办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准向企业和被评比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索要资助,违反意愿购买物品等,不准跨行业或有碍于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组织举办,不得干预企业经营行为。
七、在同一业务主管单位管辖范围内,两个以上(包括两个)社团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如果内容相近、相似,应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指定一个社团举办或联合举办。
八、按照职能让渡的原则,社会团体可以承接政府部门撤销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但必须经过省委纠风办批准后方可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