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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确定具备 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7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确定具备

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社会组织目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民发〔201540

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省级各社会组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46)等文件精神,省民政厅制定了《关于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社会组织目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吉林省民政厅

2015730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确定具备

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

条件社会组织目录的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46)等文件精神,现就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社会组织目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三次、四次会议精神,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社分开、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为目标,以积极稳妥、有序实施、分期编制、注重实效、择优录入、公正公开为原则,通过明确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资质条件、明确编制社会组织目录的程序与方式、明确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及购买服务的地域范围、明

确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具体目录及基本情况,为政府部门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提供依据,推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公共服务,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二、承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社会组织;

2.具有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条件,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具备提供公共服务必须的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资质;

3.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4.有完善的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5.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社会信誉良好。

(二)优先条件

1.评估等级在3A以上;

2.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或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3.在国内或本地区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公信度和声誉,曾获得相关荣誉。

(三)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

1.无正当理由无故不参加上年度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2.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3.接受境外资金或物资未向有关部门报批的;

4.曾承接过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项目,在执行中存在违规行为或绩效评估不合格,尤其是存在资金使用违规行为的;

5.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6.其他不符合承接条件的。

三、申报材料

社会组织申请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目录申报表》;

(二)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四)工作人员名册(包括专职和兼职);

(五)固定资产明细表(建账管理);

(六)各项规章制度;

(七)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记录;

(八)负责人备案表;

(九)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证明;

(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或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证明;

(十一)曾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项目评估结果;

(十二)获得的荣誉证明;

(十三)无违法违纪声明。

四、确定目录的程序与方式

(一)申报。凡符合条件且自愿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于每年630日之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申请材料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二)初审。按照“谁登记、谁确认”的原则,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于每年1030日之前完成申报材料审核工作,并编制初审目录。有条件的地区可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专家审核意见编制初审目录。

(三)公示。列入目录的社会组织,应通过媒体、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应对收到的举报、投诉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向举报或投诉人反馈;对核实已不具备承接条件的社会组织从目录中去除。

(四)审定。公示期满,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公示情况对初审目录予以审定,并编制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社会组织目录。

(五)公布。由登记管理机关于1230日前通过媒体、网站向社会公布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社会组织目录,并报送相关部门。

五、目录的应用

(一)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目录,每年确定一次,有效期为1年。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登记管理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已不符合承接条件的取消资质。被取消资质的社会组织整改期为1年,整改期满后,方可重新申请。新增或取消社会组织承接资质时,应对目录予以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二)各级政府部门在选择承接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时,可从民政部门公布的具备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中选取。未列入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目录的社会组织,不能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

六、承接的地域范围

(一)社会组织在登记地域(即省、市、县、区)范围内,可承接各级政府部门转移、委托、授权的职能及购买服务。

(二)异地商会可承接原籍地区政府部门转移、委托、授权的职能及购买服务。

 

 

附件: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目录申报表

 

 

 

 

 

附件

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

和购买服务目录申报表

社会组织名称

 

成立时间

 

登记证号

 

业务主管部门

 

评估等级

 

专职工作

人员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人

 

电 话

 

手 机

 

 

 

近两年

年检情况

 

业务范围

 

近两年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情况(可另附页,

没有填无)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签名:

 

 

 

 

章)

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章)

登记管理机关复核意见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