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州民发[2013]7号 签发:陈树学
关于开展全州社会组织2012年度
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民政局、州级社会组织及业务主管单位: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吉林省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2012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12年6月30日以前核准登记的社会组织。
二、年检时间:
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
三、年检的主要内容:
1、社会组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情况;
2、社会组织依照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情况;
3、社会组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履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成立登记手续情况;
4、社会团体组织依照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收费及使用票据情况;
5、社会组织的财务管理、经费收支、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等情况;
6、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四、年检的程序
州级社会组织到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领取《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可在延边社会组织网下载年检表)及其他有关材料;
3月1日开始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报送州民间组织管理局进行年检;
州民间组织管理局根据年检材料检查情况,作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结论,并在《延边日报》和《延边社会组织网》上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五、年检的方法:
(一)审查资料(应提交的材料)
(二)实地检查
1、听取年度工作情况汇报
2、检查财务帐目
3、与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代表座谈。
六、社会组织年检时,应当提交的基本材料:
(一)已填写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2012年度工作总结和2013年度工作计划;
(四)2012年会费备案表(会费收取标准文件及收费明细表、总额)复印件、2012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五)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及其他专(兼)职工作人员基本情况。
七、年检标准
年检评定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
年检合格的标准: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备案手续;
(五)认真按民主程序办事、进行内部管理;
(六)服从业务主管单位及州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和管理,认真落实各项工作;
(七)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
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的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一年中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
(二)经费不足难以维持正常业务活动的;
(三)违反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的;
(四)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五)内部矛盾严重,重大决策缺乏民主程序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乱收会费的;
(七)无固定办公地点1年以上的;
(八)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备案手续的;
(九)无特殊情况,未向州民间组织管理局陈述报告、未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的;
(十)年检中弄虚作假的;
(十一)受到登记管理机关给予的警告、停止活动处罚的;
(十二)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八、处罚办法:
对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吉林省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并受到警告、停止活动处罚的社会组织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间停止一切活动,相关社会组织应主动将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交到州民间组织局封存。整改期结束后,社会组织应向州民间组织管理局报送整改报告,州民间组织管局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3年年检不合格的社团组织,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收缴其证书、印章及票据,联合业务主管部门成立清算小组并在《延边日报》和《延边社会组织网》上公告。
九、年检地点
延边州民政局二楼民间组织管理局。乘1、24、33、37、51路公共汽车到工业学校、州民政局下车。(延吉市爱丹路3099号)。(年检地点如有变更,另行公告通知)
此通知发至各县(市)民政局和州级各业务主管单位,请业务主管单位转发或通知所属社会组织参加年检。
联系人:
严昌德:2355017、13304431781
丛春明:2355030、13844361069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
延边州民政局办公室 2013年2月18日印发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