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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18日

社会团体办事指南

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1、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

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限,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具体条件包括: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活动资金(地方性社会团体不低于3万元);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社会团体名称的要求

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和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3)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3、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程序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须经过申请筹备成立和申请成立登记两个阶段,均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具体程序包括: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筹备成立申请材料;

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向发起人发同意筹备成立文件;

3)发起人在6个月的筹备期内,开展筹备工作,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4)发起人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材料;

5)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材料;

6)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7)社会团体成立后,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4、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

社会团体按照其拟定的业务范围确定其业务主管单位,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授权的组织。(详见《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4]41号,地方性可参照)。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应当涵盖所主管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主管的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

社会团体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根据主要的业务范围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需要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

5、申请成立全国性社会团体需要提交的材料

筹备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其中至少原件一份):

1)《关于筹备成立         的申请》(向民政局提出申请,写明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包括拟成立社会团体的业务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成立该社会团体的作用,社会团体名称专业性较强的,须对名称作出说明;写明拟成立的社会团体基本情况,包括宗旨、主要的业务范围、活动资金及其来源、发起人情况介绍、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等。申请书由发起人签名或者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成立的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公章);

3)章程草案及其电子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4)住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活动资金捐赠承诺书(写明拟捐赠金额、作为拟成立的该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捐赠人签字或者捐赠单位印章);

6)拟任负责人名单、《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加盖单位人事章,并注明在社会团体的拟任职务)和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7)会员名单(个人会员应列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并本人签字;单位会员应列出单位名称、地址,加盖单位印章);

8)秘书长专职承诺书(承诺在社会团体成立后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本人签字);

初审、论证通过后,申请人到民政局取验资通知单,按照要求进行验资。

9)成立阶段,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两份),包括:

1)《关于          成立登记的申请》及其电子版(向民政局提出申请,写明于规定时间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满足成立登记条件);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加盖公章);

3)住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与筹备期未变化则无需再次提交);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

5)《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6)《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

7)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8)《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和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每人一表(负责人与筹备期未变化则无需再次提交)。

6、社会团体开立银行账户后,提交下列文件(原件一式两份):

1)划资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验资用途;批复设立登记的文号;申请划回资金的金额;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申请书由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

2)社会团体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二、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1.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程序:

1)社会团体履行内部程序审议通过注销决议。

根据章程,通常社会团体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相应会议的,须公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认可。

2)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目前一般指会计师事务所,可能还有事实上的挂靠单位)的指导下,组成清算组织,开始清算工作,包括:清理财产,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参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社会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其他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3)清算结束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注销申请。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文件。

5)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注销资料的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公告。

2.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关于     注销登记的申请》(向民政局提出申请,说明注销登记的原因、清算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社会团体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加盖公章);

3)《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编号:02)并按要求加盖印章或签字;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

5)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

6)社会团体履行程序有关文件。

经审查同意,社会团体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银行账户注销等相关事项后,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社会团体印章、社会团体财务专用章、分支机构印章、代表机构印章、办事机构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会费收据等),领取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 

三、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1、社会团体办理名称变更,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两份):

1)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名称变更的文件(加盖公章);

2)《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3)《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修改说明应对照新旧章程说明全部修改内容);

4)新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2、社会团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两份):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旨在明确前任法人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要求(注:在填报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时只需摘抄审计结论并注明出具该审计结论的会计师事务所即可)。

3、社会团体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两份):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加盖公章);

3)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加盖公章);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修改说明应对照新旧章程说明全部修改内容);

5)新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4、社会团体办理住所变更,提交《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原件一式两份)和住所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住所为社会团体购买的,须提供买卖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

5、社会团体办理活动资金变更,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两份):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活动资金来源证明(属捐赠的,须提交捐赠协议;属社会团体自有资金的,须提交说明)

经初审同意后,履行验资程序。

6、社会团体办理业务范围变更,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业务范围变更必须在经核准的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提交材料如下:

1)申请报告(载明业务范围变更的理由和事项);

2)社会团体章程中关于业务范围的规定,加盖社会团体印章;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备案

1、社会团体需要备案的事项

(1)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印章式样、银行开户证明(提交复印件)

(2)办事机构设立、注销

(3)负责人。

2、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

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是社会团体内部设立的承办社会团体日常事务的机构,是社会团体执行机构的日常工作部门,如办公室、秘书处、财务部、宣传部等。

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两份):

1)社会团体办理办事机构设立备案,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编号:09),按照要求签字并加盖印章。经审查同意后,可以刻制印章。

2)社会团体办理办事机构注销备案,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团体办事机构注销申请表》(编号:10),按照要求签字并加盖印章。经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印章,领取同意注销备案文件。

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两份):

1)《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申请表》(编号:11);

2)《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和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党政干部、军队干部在社会团体任职,需按有关规定提交批准文件)。

社会团体新增负责人应履行新增负责人的备案手续。

社会团体换届,应履行新一届所有负责人的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理事、常务理事名单(按照规定,社会团体换届后所有负责人均需重新备案,为减轻社会团体工作量,可以只报送新增负责人的纸质材料,但须填报所有负责人的备案表,连任的负责人需要在简历最后一栏写明上一届在社会团体任职的时间和职务)。

4、社会团体延期换届,填写《社会团体提前/延期换届申请表》(编号:14,原件一式一份),在章程规定的换届年度的9月份之前报送。

延期换届没有跨年度的,可以不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五、社会团体章程核准

1、社会团体章程核准的程序:

1)社会团体修改章程,须先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如章程与示范文本差别较大,可与登记管理机关联系,申请报送电子版);

2)预审通过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能作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依据。

2、社会团体章程核准,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两份):

1)《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修改说明应对照新旧章程说明全部修改内容,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加盖社会团体和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2)新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六、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1、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概念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

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办事机构可以称为代表处、办事处等。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再行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2、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概念

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是指社会团体利用政府部门资助、国内外社会团体及个人定向捐赠、社会团体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基金。全国性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总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含一百万元或等值外汇),地方性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总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含五十万元或等值外汇)的,应当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社会团体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是社会团体的一类特殊的分支机构。

3、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两份):

1)《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加盖社会团体和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2)住所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提交设在地登记管理机关出具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文件。

4、申请分支(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提交以下文材料原件一式两份):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编号:07)。

5、申请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两份):

1)《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编号:07);

2)《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3)。

6、申请分支(代表)机构住所变更,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两份):

1)《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编号:07);

2)住所变更到外地的,还需提交设在地民政部门出具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

7、申请分支(代表)机构注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两份):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申请表》(编号:08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社会团体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银行账户注销等相关事项后,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及其印章,领取同意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的文件。

8、社会团体申请登记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两份):

1)《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由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加盖社会团体和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2)捐赠协议书原件(内容应包括:资助或捐赠意愿、资金数额、使用要求等)

3)理事会议纪要原件;

4)《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社会团体内部通过,其内容应包括:专项基金的宗旨和任务、基金的来源、使用方向及管理措施等)

5)住所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提交设在地民政部门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文件。

审查同意后,由登记管理机关通知社会团体进行验资。

七、办事机构、联系方式

1、办事机构:延边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

2、办公地址:延边州民政局二楼民间组织管理局。乘124333751路公共汽车到工业学校、州民政局下车就是。(延吉市爱丹路3099号)。

3、联系人:严昌德、李槿

4、联系电话:2355030 2355017 13704432103 13304431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