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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注销登记依据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1日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依据

一、项目名称: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二、办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三、受理条件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申办材料在延边社会组织网《政务大厅》——《办事规程》栏目下载并填写关表格)

(一)《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通过终止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三)财务终结审计报告(一式一份);

(四)银行帐户销户证明(一式一份);

(五)其他有关材料。

社会团体提交上述材料同时,上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以及社会团体印章。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咨询——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民间组织管理局受理——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核——民政局审批——民间组织管理局向申请人发放决定书(自民间组织管理局受理到民政局审批之间的办理时限为20日)

六、办结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做出准予注销或者不予注销的决定。

七、受理部门

延边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

八、收费标准

九、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十、办理地点

延边州民政局二楼民间组织管理局。乘124333751路公共汽车到工业学校、州民政下车就是(延吉市爱丹路3099号)。

十一、受理人员

李槿、严昌德

十二、咨询电话

043323550302355017

十三、投诉电话

04332355008

十四、特别说明

申请社会团体筹备的材料必须齐全、合法、真实有效,方能正式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