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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30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指南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1、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条件包括: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民政局登记一般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有必要的场所。

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要求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一般包括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和组织形式三部分,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组织形式不得冠以“总”字;

3)在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含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或内容;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名称。 

3、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的行(事)业

1)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2)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3)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4)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5)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6)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7)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8)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9)法律服务业; 

10)其他。 

4、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程序

1)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者应根据拟举办者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属行(事)业的性质,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进行验资;

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证书后,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4)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后,提交下列文件:

划资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验资用途;批复设立登记的文号;申请划回资金的金额;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申请书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5)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必要性,包括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行业)的基本情况以及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发挥的作用;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宗旨、主要的业务范围、开办资金及其来源、举办者情况介绍等。申请书由举办者签名或者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公章);

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4)住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资金来源证明(写明拟捐赠金额、作为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捐赠人签字或者捐赠单位印章);

6)拟任负责人(理事会负责人、执行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7)《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编号:09)(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每人一表,加盖本人所在单位印章);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

9)《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10)《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

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到民政局取验资通知单,按照要求进行验资。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的程序:

1)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程序通过终止民办非企业单位决议。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的,应当在报纸上公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认可。

2)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一般指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组的职责是:清理财产,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可以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代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报告并具清算期间内的收支报表和各种账务账册。各财务数据须经注册会计师签字。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3)清算结束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注销申请。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5)经审查同意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的注销资料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公告。

2、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两份):

1)注销登记申请书(说明申请注销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加盖公章);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编号:02)并按要求加盖印章或签字;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

5)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债权债务公告(公告需刊登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提交报纸原件);

6)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程序会议纪要。

经审查同意,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银行账户注销等相关事项后,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财务专用章、办事机构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会费收据等),领取同意注销登记文件。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名称变更,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两份):

1)申请书(写明申请更名的理由、必要性,以及更名前后业务范围的变化,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名称变更的文件(加盖公章);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

4)新章程及其电子版(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5)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两份):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旨在明确前任法人在任期间的财务状况及工作状况)。

3、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两份):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加盖公章);

3)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加盖公章)。

4、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住所变更,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两份):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原件一式一份)和住所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住所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购买的,须提供买卖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

5、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开办资金变更,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两份):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开办资金来源证明(属捐赠的,须提交捐赠协议;属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须提交说明)

经初审同意后,履行验资程序。

6、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业务范围变更,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两份):

业务范围变更必须在经核准的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提交材料如下:

1)申请报告(载明业务范围变更的理由和事项);

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中关于业务范围的规定,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备案

1、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备案的事项:

(1)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印章式样、银行开户证明(提交复印件);

2)办事机构设立、注销;

3)负责人。

2、办事机构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事机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设立的承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日常事务的机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执行机构的日常工作部门,如办公室、财务部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机构备案,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两份):

1)成立办事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机构备案表》(编号:09),按照要求签字并加盖印章。经审查同意后,发放备案通知书,可以刻制印章。    

2)注销办事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机构注销备案表》(编号:07),按照要求签字并加盖印章。经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印章,领取同意注销备案文件。

3、负责人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两份):

1)《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变动申请表》(编号:08

2)《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编号:09)和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民办非企业单位新增负责人应履行负责人备案手续。

民办非企业单位换届,应履行新一届所有负责人的备案手续(按照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换届后所有负责人均需重新备案,为减轻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量,可以只报送新增负责人的纸质材料,但须在网上填报所有负责人的备案表,连任的负责人需要在简历最后一栏写明上一届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任职的时间和职务)。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

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的程序:

1)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须先在理事会召开前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如章程与示范文本差别较大,可与登记管理机关联系,申请报送电子版);

2)预审通过后,由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能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活动的依据。 

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两份):

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

2)新章程及其电子版(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3)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六、办事机构、联系方式

1、办事机构:延边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

2、办公地址:延边州民政局二楼民间组织管理局。乘124333751路公共汽车到工业学校、州民政局下车就是。(延吉市爱丹路3099号)。

3、联系人:严昌德、李槿

4、联系电话:235503023550171370443210313304431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