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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依据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30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依据

 

一、项目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二、 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三、受理条件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并与其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

1、有独立、固定的住所;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1、变更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相一致,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1、资金真实,来源合法;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1、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2、有关部门或单位同意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3、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职能与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相关;

4、有关部门或单位须是经正式确认的业务主管单位。

四、 申办材料(到延边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领取填写相关表格)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修改章程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3、《名称核准通知书》(一式一份);

4、章程(一式三份);

5、《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一式二份)。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一式一份)。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决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式二份);

4、审计报告(一式一份)。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一式二份);

4、章程(一式三份)。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验资报告(一式一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决定变更开办资金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决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3、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批文(一式一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一式二份);

5、章程(一式三份)。

注:如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法定代表人和开办资金,同时修改章程的,还应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一式二份)和章程(一式三份)。

五、 办理程序

申请人咨询——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民间组织管理局受理——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核——民政局审批——民间组织管理局向申请人发放决定书和证书(自民间组织管理局受理到民政局审批之间的办理时限为20日)

注:申请人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在咨询阶段应当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名称。

六、 办结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做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

七、 受理部门

延边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

八、收费标准

九、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十、办理地点

延边州民政局二楼民间组织管理局。乘124333751路公共汽车到工业学校、州民政局下车就是(延吉市爱丹路3099号)。

十一、受理人员

李槿、严昌德

十二、咨询电话

043323550302355017

十三、投诉电话

04332355008

十四、特别说明

申请社会团体筹备的材料必须齐全、合法、真实有效,方能正式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