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流程
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之规定,凡成立时间满6个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二、年度检查的时间为每年的3月31日至5月31日(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于每年的1月至2月进行,通过教育部门年检后,即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检)。
三、年度检查的程序:
(一)业务主管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联合布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向民办非企业单位发放年检通知及年检材料;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要求准备应提交的年检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
2、《自查报告》或《年度工作总结》一份;
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一份;
4、单位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借)合同、协议复印件一份;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教育类、劳动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应按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准备其他材料)。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准备齐全的年检材料交送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年检初审意见。
(四)登记管理机关在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年检初审意见基础上,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审核。
(五)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情况做出结论,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