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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州本级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23日


延州民发[2018] 10号                   签发人:李新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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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州本级社会组织

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州本级社会组织: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要求,现就做好2017年度州本级社会组织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17630日以前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

二、年检时间

2018423日至630日。

三、年检地点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已搬到延吉市河南街政务服务中心416窗口),联系电话:2355030

四、年检内容

社会组织基本情况、自身建设情况、党的建设情况、业务活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

五、年检提交的材料

(一)年度工作报告书。各社会组织填制年检报告书(一式二份)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并加盖公章,报送州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直接到社会组织管理局办理年检)。

(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各社会组织到政府购买服务指定2家会计事务所免费接受财务审计,并将财务审计报告(一份)提交社会组织管理局。新华会计事务所(地址:延吉市光华路135号),联系人:杨所长,联系电话:285970013644338088;汇通会计事务所(延吉市参花街140-4号),联系人:崔所长,联系电话:222230813904488808

(三)登记证书副本。

(四)已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提供成立党组织批复复印件(一份),未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提交成立党组织的请示(一份),社会组织党组织情况统计表(一式二份)。

(五)行业协会商会提供会费情况调查表(一份)。

六、年检标准

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一)社会组织在2017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按时参加年度检查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

2、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的;

3、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核准、报批手续时弄虚作假的;

4、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5、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6、在2017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7、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8、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或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等财务管理问题的;

9、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的;

10、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或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11、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2、违反规定开展或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1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七、年检要求

(一)年度工作报告书、成立党组织的请示、社会组织党组织情况统计表、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情况调查表模板,到州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领取或登录“延边社会组织网-网上政务大厅-表格下载栏”自行下载。

(二)各社会组织对《年度工作报告书》所规定的内容要逐项认真填写,不得缺项,数字要准确无误,情况要实事求是。

(三)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所主管的社会组织按时参加年检,与州民政局加强联络协调,严格把握年检标准,对社会组织提供的基本情况、年检材料如有异议,要及时协商解决,也可协同现场督查,确保年检工作圆满完成。

(四)连续两年(含两年)以上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以及给予警告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社会组织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给予以撤销登记的处罚。

年检结果将在《延边日报》和“延边社会组织网”予以公示。


 延边州民政局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